董垚、宋维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4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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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430号之二案件名称
董垚、宋维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董垚;宋维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垚,女,1984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东宁市。被执行人:宋维辰,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垚与被执行人宋维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姜广峰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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