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越、铁东区派斯健身俱乐部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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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542号案件名称
袁越、铁东区派斯健身俱乐部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袁越;铁东区派斯健身俱乐部;杨月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542号原告:袁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被告:铁东区派斯健身俱乐部,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777号。经营者:杨月荣。被告:杨月荣,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奇,鞍山市立山区深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越与被告铁东区派斯健身俱乐部、杨月荣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于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下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越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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