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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艳、蓝田县三官庙镇中心学校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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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327号
  • 案件名称

    李艳艳、蓝田县三官庙镇中心学校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艳艳;蓝田县三官庙镇中心学校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艳,女,汉族。被执行人:蓝田县三官庙镇中心学校,住所地:蓝田县三官庙镇三官庙街。法定代表人:冯育章,该学校校长。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李艳艳与蓝田县三官庙镇中心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蓝田县三官庙镇中心学校于2021年9月16日表示就该劳动争议纠纷已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劳动争议诉讼,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7月21日蓝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蓝劳仲案字(2021)第27号裁决书,并于2021年7月30日送达各当事人,该裁决书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蓝田县三官庙镇中心学校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李艳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该蓝劳仲案字(2021)第27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执行申请。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艳艳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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