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奔、大连信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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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343号案件名称
吴奔、大连信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吴奔;大连信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343号原告:吴奔,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大连信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84号1单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245592。法定代表人:由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升,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博,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吴奔与被告大连信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尚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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