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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奔、大连信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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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343号
  • 案件名称

    吴奔、大连信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吴奔;大连信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343号原告:吴奔,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大连信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84号1单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245592。法定代表人:由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升,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博,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吴奔与被告大连信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尚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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