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开春、刘建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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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执1062号案件名称
罗开春、刘建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罗开春;刘建民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罗开春,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刘建民,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开春与被执行人刘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民未按本院生效的(2021)川190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欠款6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2021年9月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建民于2022年2月15日前支付4万元;剩余2万元待被执行人刘建民务工返家后双方自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903执10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唐守东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罗开春,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刘建民,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开春与被执行人刘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民未按本院生效的(2021)川190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欠款6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2021年9月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建民于2022年2月15日前支付4万元;剩余2万元待被执行人刘建民务工返家后双方自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903执10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唐守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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