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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友兵、高贵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24民初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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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026号
  • 案件名称

    唐友兵、高贵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紫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唐友兵;高贵珍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924民初1026号原告:高贵珍,女,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被告:唐友兵,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原告高贵珍与被告唐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贵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友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贵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资8,000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拖欠原告工资8,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清偿原告的工资。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唐友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务工,被告承诺每月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10,000元。经原告催要,2013年12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00元。下欠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高贵珍工资款捌仟元整(小写:8,000元),2014年农历4月以前。被告至今未支付下欠原告的工资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工地务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且对工资报酬进行了结算,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原告工资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8,000元,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中的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唐友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贵珍工资款8,000元。并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高贵珍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友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沙  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  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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