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108民初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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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108民初2335号案件名称
韩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韩某;刘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08民初2335号原告:韩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住太原市。 被告:刘某,住山西省晋中市。 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瑞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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