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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娟、张佩佩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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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531号
  • 案件名称

    孙娟、张佩佩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娟;张佩佩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7531号原告:张佩佩,女,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907086628。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娟,女,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50120004X。原告张佩佩与被告孙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佩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佩佩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雪  芳 二〇二一年    九月  八日 书 记 员    马      格打印:相丽华        校对:马格      2021年  月  日送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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