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轻、王会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恢1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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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恢124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轻、王会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轻;王会景;南宫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王会峰;王金兰;王朝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恢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轻,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王会景,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南宫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苏村镇德演宫村。法定代表人:张进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邢德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东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会峰,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南宫市。被执行人:王金兰,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南宫市。被执行人:王朝桥,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邢台市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轻与被执行人王会景、南宫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王会峰、王金兰、王朝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恢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裴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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