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进、江苏三只蜜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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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570号案件名称
陆进、江苏三只蜜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陆进;江苏三只蜜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韦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570号申请人:陆进,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江苏三只蜜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26号汇融商务广场C栋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139557058)。法定代表人:韦斌。被申请人:韦斌,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人陆进与被申请人江苏三只蜜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收到申请人陆进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三只蜜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韦斌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陆进、邓慧华提供名下位于无锡市××巷××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只蜜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韦斌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为陆进、邓慧华名下位于无锡市××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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