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锋、杨占旺等公证债权文书恢复执行结案报告(2021)陕0802执恢9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967号案件名称
杨俊锋、杨占旺等公证债权文书恢复执行结案报告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俊锋;杨占旺;李板女;郭志明;李媛;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银沙路支行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恢967号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银沙路支行、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银沙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8)陕榆阳证执字第2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执行,于同年7月17日作出(2018)陕0802执392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偿还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银沙路支行截止2018年5月21日本金250000元,利息48697.87元,保留追偿利息(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二、案件执行费438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438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恢9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9079号 下一篇 罗伟祥、陈勇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