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普宁、李亚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2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70号案件名称
马普宁、李亚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普宁;李亚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马普宁,女。被执行人李亚旭,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普宁与被执行人李亚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陕0431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亚旭已履行8000元,已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9400元,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被执行人李亚旭表示对于剩余部分将在2021年底(农历年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普宁表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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