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国、黄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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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执1042号案件名称
黄春国、黄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春国;黄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国,男,1966年4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黄波,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国与被执行人黄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生效的(2021)川1903民初885号民事判调解书履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12000元的义务。2021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黄波当庭支付4000元;经网络查控,划拨被执行人黄波银行账户3943.95元;下余款项分别定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2000元,2021年11月10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903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仲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国,男,1966年4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黄波,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国与被执行人黄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生效的(2021)川1903民初885号民事判调解书履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12000元的义务。2021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黄波当庭支付4000元;经网络查控,划拨被执行人黄波银行账户3943.95元;下余款项分别定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2000元,2021年11月10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903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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