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华、沈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4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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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4859号案件名称
曹建华、沈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曹建华;沈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4859号申请人:曹建华,男,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虓鸿,无锡市梁溪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沈云,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建华被申请人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建华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沈云价值7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沈云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剑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季恒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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