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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王×1等王×2、王×3、王×4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7民初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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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民初893号
  • 案件名称

    刘×、王×1等王×2、王×3、王×4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王×1;王×2;王×3;王×4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7民初893号原告:刘×,女,1967年6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社科乡马铺村火泉沟小组人,现住岚县东村葡萄园院内,身份证号:142329196706020521。        原告:王×1,男,1959年10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社科乡马铺村火泉沟小组人,现住岚县东村葡萄园院内,身份证号:142329195910120517。        原告:王×2,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社科乡马铺村火泉沟小组人,现住岚县东村葡萄园院内,身份证号:142329198601020516。        原告:王×3,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社科乡马铺村火泉沟小组人,现住岚县东村葡萄园院内,身份证号:142329198712250517。        被告:王×4,男,1960年3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社科乡马铺村火泉沟小组人,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29196003070573。        原告刘×、王×1、王×2、王×3诉被告王×4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刘×、王×1、王×2、王×3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王×1、王×2、王×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王×1、王×2、王×3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王×1、王×2、王×3负担。        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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