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王×1等王×2、王×3、王×4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7民初8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民初893号案件名称
刘×、王×1等王×2、王×3、王×4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王×1;王×2;王×3;王×4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7民初893号原告:刘×,女,1967年6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社科乡马铺村火泉沟小组人,现住岚县东村葡萄园院内,身份证号:142329196706020521。 原告:王×1,男,1959年10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社科乡马铺村火泉沟小组人,现住岚县东村葡萄园院内,身份证号:142329195910120517。 原告:王×2,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社科乡马铺村火泉沟小组人,现住岚县东村葡萄园院内,身份证号:142329198601020516。 原告:王×3,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社科乡马铺村火泉沟小组人,现住岚县东村葡萄园院内,身份证号:142329198712250517。 被告:王×4,男,1960年3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社科乡马铺村火泉沟小组人,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29196003070573。 原告刘×、王×1、王×2、王×3诉被告王×4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刘×、王×1、王×2、王×3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王×1、王×2、王×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王×1、王×2、王×3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王×1、王×2、王×3负担。 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凤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建华、沈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4859号 下一篇 蔡绍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