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182执恢8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恢824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志俊;洪顺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182执恢824号徐志俊、洪顺生:申请执行人徐志俊与被执行人洪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182民初503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志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7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顺生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182执恢824号【原案号:(2017)浙0182执1661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姣、深圳市水灵子国际舞蹈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10民初4615号 下一篇 安徽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111执5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