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叶琳琳、梅叶平、丁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4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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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498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叶琳琳、梅叶平、丁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叶琳琳;梅叶平;丁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戴乐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男,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叶琳琳,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梅叶平,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丁丽,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与被执行人叶琳琳、梅叶平、丁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8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叶琳琳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借款本金128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7月11日已产生利息、罚息共计5189.0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梅叶平、丁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702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叶琳琳、梅叶平、丁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叶琳琳、梅叶平、丁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叶琳琳、梅叶平、丁丽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叶琳琳、梅叶平、丁丽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叶琳琳、梅叶平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委托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丁丽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叶琳琳、梅叶平、丁丽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且上述三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叶琳琳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梅叶平名下有银行存款4850.34元,被执行人丁丽名下有银行存款500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以上款项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和罚款后,本案债权按分配方案受偿31023.36元。被执行人叶琳琳、梅叶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丁丽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叶琳琳、丁丽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梅叶平名下有2016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的众泰牌机动车一辆,该车辆已设定抵押,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已发起网络布控。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1023.36元,剩余执行标的借款本金96976.64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叶琳琳、梅叶平、丁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叶琳琳、梅叶平、丁丽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叶琳琳、梅叶平、丁丽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叶琳琳、梅叶平、丁丽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叶琳琳、梅叶平、丁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4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项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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