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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百玉/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129执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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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691号
  • 案件名称

    姚百玉/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姚百玉/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129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姚百玉/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姚百玉依据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姚百玉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和保全费2856元并交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姚百玉与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姚百玉欠款380000元(含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74994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2856元)。余下部分相关利息等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申请执行费5600元,申请人姚百玉承担2000元,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600元。”的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给付申请人姚百玉欠款380000元,并交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6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姚百玉向本院申请执行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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