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百玉/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129执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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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691号案件名称
姚百玉/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姚百玉/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129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姚百玉/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姚百玉依据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姚百玉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和保全费2856元并交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姚百玉与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被执行人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姚百玉欠款380000元(含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74994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2856元)。余下部分相关利息等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申请执行费5600元,申请人姚百玉承担2000元,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600元。”的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给付申请人姚百玉欠款380000元,并交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6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姚百玉向本院申请执行延寿县延丰种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元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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