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元典当有限公司、宁晋县苏兴纸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92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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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929号之二案件名称
河北汇元典当有限公司、宁晋县苏兴纸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河北汇元典当有限公司;宁晋县苏兴纸制品有限公司;李建强;河北睿智辰诚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9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汇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迎宾东街北侧。法定代表人:李胜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利普,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晋县苏兴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苏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强,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苏家庄镇苏家庄村。被执行人:河北睿智辰诚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苏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乔清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汇元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晋县苏兴纸制品有限公司、李建强、河北睿智辰诚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北汇元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9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孔更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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