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铭岩、杨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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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285号案件名称
张铭岩、杨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铭岩;杨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张铭岩,女,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杨洋,女,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张铭岩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执行案款88724.48元,余款656元未能执行。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21)黑0903执285号裁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纪凤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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