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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昱智机械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邓鸿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恢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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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恢219号
  •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昱智机械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邓鸿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邓鸿雁;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昱智机械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860号。负责人:姚志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邓鸿雁。被执行人:昱智机械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向平。被执行人:邓鸿雁,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昱智机械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邓鸿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沪0101民初21110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昱智机械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邓鸿雁应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欠款XXXXXXXX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昱智机械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邓鸿雁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起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永嘉路XXX弄XXX号房屋并采取了委托评估、登记网络司法拍卖等措施。因案外人执行异议,拍卖暂缓。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昱智机械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邓鸿雁名下无其他房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财产暂缓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董琛剑审 判 员  沈文轩法官助理  顾爱彬书 记 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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