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尹忠臣、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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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064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尹忠臣、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尹忠臣;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6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钱鸿华,总经理。 被告:尹忠臣,男,1982年3月7日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明,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王月,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告尹忠臣、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忠臣、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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