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某、咸阳绿丹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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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221号案件名称
宫某某、咸阳绿丹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宫海龙;咸阳绿丹农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221号原告:咸阳某农资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单某一,男,汉族,系该公司法人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某二,男,汉族,。被告:宫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谈某某,女,汉族,(特别授权)。原告咸阳某农资公司诉被告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咸阳某农资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咸阳某农资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8元,减半收取3214元,由原告咸阳某农资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师 爱 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磊 朋书 记 员 马 恩 伟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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