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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某、咸阳绿丹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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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221号
  • 案件名称

    宫某某、咸阳绿丹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宫海龙;咸阳绿丹农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221号原告:咸阳某农资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单某一,男,汉族,系该公司法人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某二,男,汉族,。被告:宫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谈某某,女,汉族,(特别授权)。原告咸阳某农资公司诉被告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咸阳某农资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咸阳某农资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8元,减半收取3214元,由原告咸阳某农资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师 爱 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磊 朋书   记   员   马 恩 伟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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