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林洋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保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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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保225号案件名称
王超、林洋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超;林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保225号申请人:王超,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林洋,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超与被申请人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林洋名下银行存款7.3万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辽0422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林洋名下银行存款7.3万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冻结期间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秀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汶佩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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