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陈兴星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保2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保228号案件名称
李勇、陈兴星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勇;陈兴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保228号申请保全人:李勇,男,土家族。被保全人:陈兴星,男,土家族。申请保全人李勇与被保全人陈兴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勇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陈兴星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资产,申请保全人李勇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李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陈兴星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资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昔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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