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1民初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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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91民初1539号案件名称
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礼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1民初1539号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南里1-14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永,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礼,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开发区尚海雅居9-6号。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马彩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许嘉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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