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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张万福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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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845号
  •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张万福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张万福;张晓英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845号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大石桥市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韩文志,市长。被申请执行人:张万福,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申请执行人:张晓英,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执行人张万福、张晓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辽0882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万福、张晓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由曹洪军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陈继生、张军、曹善哲、刘琪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万福、张晓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万福加工菌棒的机器设备,发现被执行人张万福名下有车牌号为辽H×××**号车辆一台,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机器设备进行处分,车辆价值低,无需查封。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无房屋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本院2021年3月3日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2021年3月3日到工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本院对申请执行方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方,申请执行方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882执8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曹善哲执行员  刘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家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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