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周家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恢40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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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恢400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周家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周家喜;杨代彬;韩秀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恢4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6729012825。负责人:梁才,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家喜,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杨代彬,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韩秀军,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与周家喜、杨代彬、韩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恢40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玺臣审判员 李长英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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