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袁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36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3643号
  • 案件名称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袁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固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袁素玲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3643号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区2号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9659371X1。负责人:孟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仿,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素玲,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与被告袁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庆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翠翠书 记 员 邸熠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