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家蕙、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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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民终11238号案件名称
傅家蕙、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傅家蕙;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2民终11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家蕙,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北区连云港路76号安泰广场1号楼11楼3-4户。法定代表人:蔡兴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公司职工。上诉人傅家蕙因与上诉人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傅家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2,000元;判令被上诉人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63.64元;判令被上诉人支付2020年7月、2020年8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4800元;判令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延时加班工资;判令被上诉人执行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2761号判决,支付2020年2月工资12,000元;为上诉人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添加被上诉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蔡兴国为共同被告;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确认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上诉人提交给市北区法院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被上诉人成立日期为2019年7月8日,按照被上诉人自认事实陈述“2019年7月1日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2019年7月1日被上诉人尚未成立,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若此劳动合同真实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日期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自始无效。市南区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上诉人与青岛市市南区三宝粥店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裁决证明被上诉人根本无法与上诉人在2019年7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证明劳动合同系伪造。市北区劳动仲裁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2454号裁决书第3页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言“5....公司与申请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投保,存在劳动关系,”此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乃被上诉人自认事实,请求法院对被上诉人该自认事实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原件伪造篡改痕迹明显,作为有瑕疵证据应不予采信。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无视上述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明显不当。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在职期间的加班费209,383.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每天上下班进行钉钉打卡,打卡记录显示上诉人的工作时间及日期,但在市北法院庭审中被上诉人称公司无考勤记录,法院未调查被上诉人是否有钉钉考勤记录,以上诉人提交证据为复印件为由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判决是片面且有失公正的。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不等于法院机构无所作为或者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属于单位掌控管理的相关资料证据,如果被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请求法院确认上诉人的加班事实并依法判决。三、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20年7月、8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4800元。被上诉人以绩效工资为由克扣上诉人2020年7月、8月工资48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工资时未约定绩效工资,绩效考核于2020年7月起试运行,绩效评分标准、绩效考核办法并未事先公示、培训及确认签字,考核指标未明确,绩效考核结果及奖惩未与上诉人沟通确认签字。上诉人提供银行交易明细中可看出2020年7月、2020年8月实际发放工资额与前后几个月的发放金额均有差异,且被上诉人无法就其差额作出合法解释,市北区法院不顾证据及事实,判决明显不当。请求法院依据证据事实依法判决。添加被上诉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蔡兴国为共同被告。被上诉人即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成立日期2019年7月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蔡兴国,股东1人,蔡兴国持股比例100%。因此请求添加被上诉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蔡兴国为共同被告。综上所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正。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不认可傅家蕙上诉请求。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12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因2020年2月系新冠疫情发展的最初阶段也是最严重时期,应国家防疫要求及当时实际情况公司无法复工复产。根据疫情期间相关制度规定,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复工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3.2020年2月期间上诉人按国家要求停业未复工,上诉人也未安排公司员工在家以及其他场所办公,被上诉人未出勤也未接收上诉人任何工作安排。傅家蕙答辩称:不认可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傅家蕙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青岛合圆三宝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200元;2.判令青岛合圆三宝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63.64元;3.判令青岛合圆三宝支付2020年7月、2020年8月克扣的工资4800元;4.判令青岛合圆三宝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延时加班工资74657.1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0363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090.65元;5.判令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疫情期间工资12000元;6.请求确认傅家蕙与青岛合圆三宝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判令青岛合圆三宝给傅家蕙办理解聘手续及办理人事档案转移。青岛合圆三宝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青岛合圆三宝不向傅家蕙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924.16元;2.判令青岛合圆三宝不向傅家蕙支付2020年2月份的工资10331.16元。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傅家蕙与青岛合圆三宝2019年9月1日签订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期限和签订时间均明显涂改痕迹。另查明,青岛合圆三宝认可未支付傅家蕙2020年2月份工资。傅家蕙以青岛合圆三宝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8月绩效工资480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2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74657.1元、休息日加班费10363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1090.65元;4.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疫情期间工资12000元;5.确认双方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6.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363.64元;7.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解聘手续。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24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傅家蕙自2020年8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至2020年9月差额18924.16元;二、被申请人青岛合圆三宝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傅家蕙2020年2月份的工资10331.16元;三、被申请人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傅家蕙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驳回申请人傅家蕙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傅家蕙与被申请人青岛合圆三宝均不服仲裁裁决书,均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焦点一、青岛合圆三宝应否支付傅家蕙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傅家蕙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期限和签订时间有明显修改痕迹,实际是与青岛市南区三宝粥店签订的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劳动合同。青岛合圆三宝主张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劳动合同系傅家蕙本人签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针对该争议事实傅家蕙提交劳动合同,青岛合圆三宝提交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确签通知书、微信截图等证据。双方争议焦点二、青岛合圆三宝应否支付傅家蕙2020年7、8月克扣工资4800元。傅家蕙主张入职时并未约定绩效工资,青岛合圆三宝未足额支付2020年7、8月工资。青岛合圆三宝主张因傅家蕙绩效考核不达标无法核实绩效工资,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工资。针对该争议焦点傅家蕙提交2020年7、8月绩效工资发放审批、绩效工资表等证据。青岛合圆三宝提交2020年7月6日会议纪要、微信截图、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文件、公司调研小组报告、8月24日会议纪要、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双方争议焦点三、青岛合圆三宝应否支付傅家蕙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傅家蕙主张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六8:30至17:30已超过法定每周工作时长,周末加班是公司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青岛合圆三宝主张公司有明确的加班管理规定,傅家蕙未提交加班申请,公司也未安排加班,相关制度已经告知,不应支付加班费。傅家蕙提交职能部门公休日及押金说明、加班工资汇总表。青岛合圆三宝提交考勤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培训课件。双方争议焦点四、青岛合圆三宝应付支付傅家蕙2020年2月工资12000元。傅家蕙主张2020年2月工资未发放。青岛合圆三宝主张2020年2月工资没有发放但是疫情期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发放。傅家蕙提交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28日银行账户交易流水;青岛合圆三宝未提交证据。双方争议焦点五、傅家蕙与青岛合圆三宝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傅家蕙主张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青岛合圆三宝认可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与傅家蕙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争议焦点六、青岛合圆三宝应否为傅家蕙办理解聘手续及人事档案转移。傅家蕙主张要求青岛合圆三宝将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就业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放入人事档案;青岛合圆三宝主张现在都是网上解聘,劳动合同无需放入档案。原审法院认为,傅家蕙与青岛合圆三宝对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有明显修改的痕迹,傅家蕙对劳动合同修改持有异议,但未提出鉴定申请,且双方对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原审法院确认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关于傅家蕙主张要求青岛合圆三宝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要求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青岛合圆三宝应否支付傅家蕙2020年7、8月克扣工资4800元。傅家蕙提交的2020年7月、2020年8月绩效工资发放审批、绩效工资表均系复印件,未加盖青岛合圆三宝公章,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傅家蕙未提交证据证明青岛合圆三宝存在克扣事实,对傅家蕙要求青岛合圆三宝支付2020年7月、2020年8月克扣工资48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青岛合圆三宝应否支付傅家蕙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傅家蕙提交的职能部门公休日及押金说明系复印件、加班工资汇总表系个人单方制作,且未提交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对傅家蕙要求青岛合圆三宝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延时加班工资74657.1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0363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090.65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青岛合圆三宝应付支付傅家蕙2020年2月工资12000元。双方对未支付傅家蕙2020年2月工资的事实均认可。青岛合圆三宝未举证证明未营业的事实,青岛合圆三宝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傅家蕙的月工资数额及组成提交证据,青岛合圆三宝未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对傅家蕙主张的月工资12000元予以采信,因此青岛合圆三宝应当支付傅家蕙2020年2月工资12000元。关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傅家蕙称其2020年9月27日提出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青岛合圆三宝应当为傅家蕙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傅家蕙2020年2月份工资12000元;二、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为傅家蕙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傅家蕙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果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两案合并),由傅家蕙承担10元,由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傅家蕙与青岛合圆三宝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傅家蕙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否定该合同效力,其向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傅家蕙向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支付2020年7、8月克扣工资4800元,但其未对克扣工资的事实予以举证,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傅家蕙要求青岛合圆三宝支付2020年7月、2020年8月克扣工资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傅家蕙向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其未提交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故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傅家蕙支付2020年2月工资,故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其向傅家蕙支付2020年2月工资12000元并无不当。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未营业为由主张不向傅家蕙支付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傅家蕙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傅家蕙负担10元,青岛合圆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晓静审判员 刘昭阳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国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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