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马伍牛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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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422号案件名称
沙马伍牛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沙马伍牛莫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422号执行机关:石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沙马伍牛莫,男,彝族,1972年11月20日生,住四川省冕宁县。本院在执行沙马伍牛莫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本院缴纳罚金80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向本院缴纳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海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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