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丽荣、沈阳百斯特物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9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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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9930号案件名称
戴丽荣、沈阳百斯特物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戴丽荣;沈阳百斯特物业有限公司;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9930号原告:戴丽荣,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沈阳百斯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6-15号1门。法定代表人:吴铁民。被告: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6-15号5门。法定代表人:吴铁军。原告戴丽荣诉被告沈阳百斯特物业有限公司、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明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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