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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丽荣、沈阳百斯特物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9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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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9930号
  • 案件名称

    戴丽荣、沈阳百斯特物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戴丽荣;沈阳百斯特物业有限公司;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9930号原告:戴丽荣,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沈阳百斯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6-15号1门。法定代表人:吴铁民。被告: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6-15号5门。法定代表人:吴铁军。原告戴丽荣诉被告沈阳百斯特物业有限公司、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明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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