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湘庭、冯建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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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748号案件名称
黎湘庭、冯建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黎湘庭;冯建;黄鄂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748号原告黎湘庭,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冯建,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根,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黄鄂,男,汉族,1950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黎湘庭、冯建与被告黄鄂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黎湘庭、冯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湘庭、冯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湘庭、冯建撤回对被告黄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黎湘庭、冯建负担。审判员 蒋坤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 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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