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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惠山区钱桥荣享食品超市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0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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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0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海峰、惠山区钱桥荣享食品超市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海峰;惠山区钱桥荣享食品超市;王新平;童伟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男,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代理人:张静雨,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信逸,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惠山区钱桥荣享食品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Y6P529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369号玉泉商业街萃鲜荟绿色生鲜超市内。经营者:王新平。被执行人:王新平,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童伟,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惠山区钱桥荣享食品超市(以下简称荣享超市)、王新平、童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惠山区钱桥荣享食品超市、童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预收的租金16.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李**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85元,由李**负担903元,荣享超市、童伟负担2982元。因被执行人荣享超市、童伟未自觉履行义务且王新平为荣享超市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谢晓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荣享超市、王新平、童伟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荣享超市、王新平、童伟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荣享超市、王新平、童伟的车辆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荣享超市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新平名下有苏A8××××汽车一辆、童伟名下有苏KM××××汽车一辆,本院已分别委托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本院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时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荣享超市、王新平、童伟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荣享超市、王新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童伟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花园××幢××室,本院已轮侯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执行中,本院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荣享超市、王新平、童伟名下的证券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荣享超市、王新平、童伟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新平、童伟名下的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新平、童伟名下无公积金缴纳记录。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王新平、童伟的财产,该院无财产信息反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但本院并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震旦审 判 员 严庆丰审 判 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唐文华书 记 员 陈春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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