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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主麻等杨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5民初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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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25民初2025号
  • 案件名称

    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主麻等杨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主麻;杨小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5民初2025号原告: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228561752A,住所地:宁夏彭阳县城兴彭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安,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安,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该行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关主麻,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杨小霞,女,1992年4月6日出生,回族,系关主麻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原告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农商行)与被告关主麻、杨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安、马国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主麻、杨小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关主麻、杨小霞返还宁夏农商行49640.16元及按年利率7.125%、自2021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7日,关主麻、杨小霞借宁夏农商行50000元,约定年利率4.75%,逾期年利率7.125%,2021年6月26日返还。截止2021年6月26日,关主麻、杨小霞尚欠49640.16元及自2021年6月27日起的利息未返还。        关主麻、杨小霞未作答辩。        宁夏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欲证明关主麻、杨小霞借款未偿还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该证据证明关主麻、杨小霞借宁夏农商行款未返还的事实。        根据宁夏农商行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宁夏农商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宁夏农商行与关主麻、杨小霞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关主麻、杨小霞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还款,应承担继续返还、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关主麻、杨小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640.16元及按年利率7.125%、自2021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关主麻、杨小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万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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