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万、孙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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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422号案件名称
李春万、孙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春万;孙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万,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孙宏,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春万与被执行人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宏偿还借款13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孙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孙宏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工商、国土资源、保险、机动车、不动产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被执行人孙宏在本院涉及多件被执行案件,涉案执行标的438万余元未履行,其个人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因孙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宏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孙宏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孙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李春万未受偿的借款130000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被执行人孙宏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周治锋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武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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