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法岭、刘玉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691执1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691执194号案件名称
牛法岭、刘玉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牛法岭;刘玉连;刘法合;张海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691执194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牛法岭、刘玉连、刘法合、张海鸥: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牛法岭、刘玉连、刘法合、张海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将被执行人负担的(2020)鲁169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法律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69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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