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421执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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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2215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闫相刚;刘德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421执2215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闫相刚与被执行人刘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德俊归还申请执行人闫相刚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德俊已于2021年9月6日主动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1)浙0421执2215号案件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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