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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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631号案件名称
宽甸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宽甸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桂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3631号原告:宽甸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南门西街(供销公司住宅楼2单元3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长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潘桂梅,女,65岁,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宽甸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甸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宽甸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甸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伶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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