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成明与周吉泉,汪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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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063号案件名称
师成明与周吉泉,汪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吉泉;汪显红;师成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2063号 原告:师成明,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704070312。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义安,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显红,男,汉族,1978年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80201577X。被告:周吉泉,男,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果园小学,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师成明与被告汪显红、周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师成明于2021年9月 3日以被告汪显红已偿还其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成明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师成明负担。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陈 玉 荣书 记 员 隆 孝 莉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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