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师成明与周吉泉,汪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0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063号
  • 案件名称

    师成明与周吉泉,汪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周吉泉;汪显红;师成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2063号 原告:师成明,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704070312。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义安,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显红,男,汉族,1978年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80201577X。被告:周吉泉,男,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果园小学,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师成明与被告汪显红、周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师成明于2021年9月 3日以被告汪显红已偿还其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成明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师成明负担。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陈  玉  荣书  记  员    隆  孝  莉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