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黑麦、马中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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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348号案件名称
马黑麦、马中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黑麦;马中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348号原告:马黑麦,男,回族,生于1989年3月4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被告:马中和,男,回族,生于1992年12月7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广河县人,住康乐县,身份证号:622924199212076014。原告马黑麦与被告马中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黑麦的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羊肉价款36036元(大写叁万陆仟零三十六元整)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从事供应羊肉的生意,2020年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所开的“中和老炒”和“木苏手抓餐厅供应羊肉”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来向原告支付羊肉款。2021年3月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共计价值36036元的羊肉,被告向原告保证等资金周转开了向原告支付羊肉价款。现如今由于被告一直拖欠羊肉价款导致原告做生意困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羊肉价款,现如今被告不履行偿还义务,反而拒绝接电话和微信回复原告的消息。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生意遇到了困难,严重危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马中和辩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由于他经营饭馆不景气,没有赚上钱,现在立即给付确实困难,要求分期给付,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18018元;2022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剩余的1801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中和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马黑麦羊肉款18018元;2022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剩余的18018元。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各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被告马中和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马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毛娟娟书 记 员 马海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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