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登文、被申请人:周刚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80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登文、被申请人:周刚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黄登文;被申请人:周刚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80号申请人:黄登文,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周刚,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登文与被申请人周刚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黄登文提供被申请人周刚所有的手机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周刚所有的手机,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矿生与黄陵县隆坊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民终1606号 下一篇 马黑麦、马中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