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锦林、唐玉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2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299号
  • 案件名称

    刘锦林、唐玉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锦林;唐玉杰;唐锦花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刘锦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唐玉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唐锦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锦林与被执行人唐玉杰、唐锦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锦林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唐玉杰、唐锦花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经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21日、2021年8月17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被执行人唐玉杰、唐锦花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通过向永州市零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国人寿保险、证券查询被执行人唐玉杰、唐锦花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唐玉杰、唐锦花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锦林,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刘锦林,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刘锦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玉杰、唐锦花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唐玉杰、唐锦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