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晓莉、董改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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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270号案件名称
白晓莉、董改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白晓莉;董改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白晓莉,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眼岔寺乡花家洼村村民。被执行人:董改改,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申请执行人白晓莉与被执行人董改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改改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晓莉于2021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改改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晓莉借款30.6万元,本院同日立案。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董改改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董改改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董改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董改改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在延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董改改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董改改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在延川县大禹街道办社区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董改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董改改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董改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白晓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浩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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