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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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1021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浙江省江山市大桥砖厂;王锡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822执恢10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江山市大桥砖厂,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大桥镇。法定代表人:邓尚德。 被执行人:王锡基,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江山市大桥砖厂与被执行人王锡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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