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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二与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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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1415号
  • 案件名称

    刘小二与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小二;于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1415号原告:刘小二,男,1983年7月21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于振,男,1985年12月27日生,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原告刘小二与被告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二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孙兰英人民陪审员   槐暑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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