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二与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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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1415号案件名称
刘小二与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小二;于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1415号原告:刘小二,男,1983年7月21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于振,男,1985年12月27日生,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原告刘小二与被告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二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孙兰英人民陪审员 槐暑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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