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钊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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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终269号案件名称
李德钊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德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终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钊,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负责人:夏云平,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德钊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8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德钊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为涉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 玮法官助理 李丹青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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