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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忠继、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罗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恢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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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恢365号
  • 案件名称

    田忠继、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罗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田忠继;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罗家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恢365号申请执行人田忠继,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国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罗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冷凯军,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田忠继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罗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1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房款47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36.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三、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税务、保险、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上财产信息;四、经向房产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五、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在全省范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罗家村村民委员会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六、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吉01民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吉01民再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1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田忠继发送终本约谈短信并截图附卷,告知其本案经过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将暂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执行依据被上级法院撤销,正在本院审理中,故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笑阳审判员  朱丽文审判员  王 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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