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盛大鸿顺建材销售中心、安庆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28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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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2897号之一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盛大鸿顺建材销售中心、安庆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盛大鸿顺建材销售中心;安庆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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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2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盛大鸿顺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新西街153号。经营者:张飞,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安庆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郊区北新村32栋2单元15号。法定代表人:刘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盛大鸿顺建材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租金及违约金55万元、案件受理费4800元、迟延履行利息,合计5548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2021年5月18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1年5月17日、5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等财产;2021年6月21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13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经不在经营地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7日、8月24日、9月8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9月13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庆九审 判 员 王 琳审 判 员 张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冯赵岩书 记 员 李 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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