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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阜新天马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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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恢522号
  • 案件名称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阜新天马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阜新天马煤矿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恢522号申请执行人: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山北街13号。被执行人:阜新天马煤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210921004013876,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伊马图镇吕家店村。法定代表人:马如合。本院在执行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与阜新天马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房产,无公积金。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阜新天马煤矿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春审判员  马闻屿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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