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阜新天马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5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恢522号案件名称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阜新天马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阜新天马煤矿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恢522号申请执行人: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山北街13号。被执行人:阜新天马煤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210921004013876,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伊马图镇吕家店村。法定代表人:马如合。本院在执行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与阜新天马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房产,无公积金。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阜新天马煤矿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春审判员 马闻屿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贺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百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2097号之二 下一篇 天津市北辰区盛大鸿顺建材销售中心、安庆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2897号之一